判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谁对,谁错,如果是单理体系,就只有一个是对的,符合那个单个理的,就是对的,不符合的,就是错的。
如果是多理体系,就不只是有一个理是对的,多个理,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对立的理,都是对的。
在单理体系下,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就必须以那个单个理来衡量矛盾的双方,可能一个错一个对,可能都有错(以那个单个理来衡量。不是佛教恶棍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似是而非的理),但不可能同时都是对的。
在单理体系下,如果某人或某个群体或某个组织面临多个选择,就必须找出那个最好的选择来,最好的选择只有一个。如果事实证明那个单理体系有缺陷,就必须根据事实真理,根据更精确的认识来修正那个单理体系。所有科学的进步都属于单理体系的进步。对单理体系的修正导致整个应用这个单理体系的群体的进步。
在单理体系下,自相矛盾意味着那个理体系的缺陷甚至根本上的错误。
但在多理体系下,自相矛盾却是它们的根本特征,特别是汉支那的“博大精深”的各种自相矛盾的恶棍理体系下,你总可以找到与某个理对立的理来(在找汉支那的对立理方面,我还没有失败过,总能成功地找出来,因为那正是汉支那理体系的本质特征,它们不是以事实真理来衡量对错,而是以一个理跟另一个理的对立 再根据“谁可以欺侮谁”来判定对错,实质是人欺侮人的理,只要你能够霸,你总能够找出一个理来说明你是对的,或没错的,或不该受惩罚的,而别人做了同样的事,如果别人可以被欺侮,你一定能够找到另外一个对立的理来说明这个做了同样的事的人是错的,该受惩罚的。)
多理体系,服务于犯罪,服务于恶棍,服务于人欺侮人。那是多理体系的目的及产生的根源。
单理体系,即使它是有着各种缺陷的,即使它可能是愚昧的,它不服务于人欺侮人。
汉支那是一个寻找多理体系的(服务于犯罪的)民族。
在其它国家,liberals 也是跟汉支那类似的货色。
但在寻找单理体系及其精确性的国家里,即使他们的理还有缺陷,他们不在目的上服务于犯罪。
如果一个国家要搞法治,除了法治的“合同治”本质外,它们的法或合同还必须是一个单理体系。这个单理体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又必须根据对事实真理的发现而不断提修正,进步,永不能跟事实真理相矛盾。因为,毕竟没有任何人可以违背真理而不受惩罚。那个单个的理必须体现真理去为受到那个单理体系约束的人服务。
而如果允许博大精深的恶棍理体系存在,一个国家就一定无法搞法治。这或许是为什么香港被共产汉支那北京土匪帝国吞并时当时的英国政府在谈判中不能放弃原有司法体系的原因之一。我估计,英国人对汉支那的博大精深的罪恶早就深有认识。
如果是多理体系,就不只是有一个理是对的,多个理,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对立的理,都是对的。
在单理体系下,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就必须以那个单个理来衡量矛盾的双方,可能一个错一个对,可能都有错(以那个单个理来衡量。不是佛教恶棍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似是而非的理),但不可能同时都是对的。
在单理体系下,如果某人或某个群体或某个组织面临多个选择,就必须找出那个最好的选择来,最好的选择只有一个。如果事实证明那个单理体系有缺陷,就必须根据事实真理,根据更精确的认识来修正那个单理体系。所有科学的进步都属于单理体系的进步。对单理体系的修正导致整个应用这个单理体系的群体的进步。
在单理体系下,自相矛盾意味着那个理体系的缺陷甚至根本上的错误。
但在多理体系下,自相矛盾却是它们的根本特征,特别是汉支那的“博大精深”的各种自相矛盾的恶棍理体系下,你总可以找到与某个理对立的理来(在找汉支那的对立理方面,我还没有失败过,总能成功地找出来,因为那正是汉支那理体系的本质特征,它们不是以事实真理来衡量对错,而是以一个理跟另一个理的对立 再根据“谁可以欺侮谁”来判定对错,实质是人欺侮人的理,只要你能够霸,你总能够找出一个理来说明你是对的,或没错的,或不该受惩罚的,而别人做了同样的事,如果别人可以被欺侮,你一定能够找到另外一个对立的理来说明这个做了同样的事的人是错的,该受惩罚的。)
多理体系,服务于犯罪,服务于恶棍,服务于人欺侮人。那是多理体系的目的及产生的根源。
单理体系,即使它是有着各种缺陷的,即使它可能是愚昧的,它不服务于人欺侮人。
汉支那是一个寻找多理体系的(服务于犯罪的)民族。
在其它国家,liberals 也是跟汉支那类似的货色。
但在寻找单理体系及其精确性的国家里,即使他们的理还有缺陷,他们不在目的上服务于犯罪。
如果一个国家要搞法治,除了法治的“合同治”本质外,它们的法或合同还必须是一个单理体系。这个单理体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又必须根据对事实真理的发现而不断提修正,进步,永不能跟事实真理相矛盾。因为,毕竟没有任何人可以违背真理而不受惩罚。那个单个的理必须体现真理去为受到那个单理体系约束的人服务。
而如果允许博大精深的恶棍理体系存在,一个国家就一定无法搞法治。这或许是为什么香港被共产汉支那北京土匪帝国吞并时当时的英国政府在谈判中不能放弃原有司法体系的原因之一。我估计,英国人对汉支那的博大精深的罪恶早就深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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